南谯工业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

 

为加快南谯工业开发区建设,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南谯工业开发区对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形式,取得南谯工业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
  2、采取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行综合地价。
  3、租用土地的,租赁期不限,可以长期租地。
  4、在工业开发区兴办企业的,每使用10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应不低于200万元,项目一般应在签约后12个月内完工。

二、税费政策
  5、投资企业按国家财会制度规范建帐,建证,实行依帐征税;暂无建帐能力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6、生产型投资企业,经营期1O年以上并征地建厂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按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7、对新办的旅游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等服务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并征地建设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由财政奖励给企业。
  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企业所得税奖励外,增值税按国家政策优惠,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按30%由财政奖励给个人。
  9、项目投产后当年实现税收,区级可用部分每年达到100万元以上企业,前三年每年按区级实际可用税收的10%财政奖励。
  10、工业开发区实行无费区政策,从立项审批到建成,除工本费,上交市级和市级以上的规费外,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三、帮扶政策
  11、实行领导联系企业制度.投资300—50035元的企业,由引资部门或确定一名经济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联系;投资500—1000万元企业,由一名区圾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投资1000万元以上企业,由区委书记或区长联系,重点搞好联系企业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另行下文)。
  12、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办理证照实行限时服务,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手续齐备的审批项目,属区级办理的在二日内办结;属市及市以上部门审批的由开发区管委会通过相关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申报,限期办结。
  13、除土地、环保、规划和安全手续外,其他审批手续可在项目开工后办理;一次性缴纳注册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缴纳到位,省外境外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可以申请企业筹建登记。
  14、对开发区内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税收检查及重大违法违规外,未经区政府安排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开发区进行检查。公安部门加强开发区治安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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