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境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业,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在我区投资新办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可分别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获得新征土地依法审批建设的工业企业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项目,自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后,五年内,区财政用相当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100%和企业缴纳增值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35%作为“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或中小企业补助”扶持企业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项目,自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后,五年内,区财政用相当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100%和企业缴纳增值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50%作为“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或中小企业补助”,扶持企业发展。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项目,自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后,五年内,区财政用相当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100%作为“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或中小企业补助”,扶持企业发展。前两年,区财政用相当于企业缴纳增值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区财政用相当于企业缴纳增值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50%作为“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或中小企业补助”,扶持企业发展。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项目,自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后,五年内,区财政用相当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100%作为“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或中小企业补助”扶持企业发展。

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自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后,五年内,区财政用相当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100%作为“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或中小企业补助”,扶持企业发展。第六年至第十年,区财政用相当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50%作为“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或中小企业补助”,扶持企业发展。

二、租赁资产新办或企业变更入驻我区的工业企业

企业年纳税区财政实际留成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自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或企业变更至我区完毕次月起,前两年,区财政以相当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50%作为“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或中小企业补助”,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四年,区财政以相当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区财政实际留成的35%作为“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或中小企业补助”,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对在我区投资的非工业项目(即:商业、服务业、交通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金融保险业等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在我区新办非工业企业年纳税区财政实际留成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自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次月起,五年内,以区财政实际留成为计算依据(扣除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专项税费),分别给予30%、40%、50%作为“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或中小企业补助”,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附则:

一、优惠政策兑现实行申报制

1、新建工业企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相关材料备齐向区招商办申报。

2、以税收为依据考核的企业,在考核纳税年度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区招商办申报。

二、区财政应于企业申报完毕后,及时对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予以考核确认,三个月内将“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或中小企业补助”拨付给企业。

三、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到位情况由区招商办牵头,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计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地税分局等相关部门,在项目约定建设期内,以现场评估、企业账目、税务报表为依据,予以考核、确认。

四、本政策所涉及的项目,其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对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报区政府研究,另行认定建设期。

五、建立重大引资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对1亿元以上项目,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和督查,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六、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兑现不重复计算)。

七、对本政策出台前,已经享受我区优惠政策的企业仍按原优惠政策执行。

八、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均停止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适时相应修正。

第四条、本政策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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