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滁州市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滁州市浙江商会(英译名:czzjs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在滁州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浙江籍人士自愿组成,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吸引更多的浙商企业来滁州发展,为滁浙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滁州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滁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滁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滁州市上海北路699号中州大厦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滁州与浙江经贸合作,为招商引资、信息交流、组织考察、商贸洽谈提供服务;
(二)维护浙江企业在滁州投资者整体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相互交流在创业中的成功经验,帮助会员解决在经营发展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四)筹建会所,为会员提供交流、休闲、娱乐活动创造条件;
(五)加强对会员的监督和管理,树立浙江企业的良好形象。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信息交流、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意见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五年)缴纳会费28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五年)缴纳会费8万元(原常务副会长缴纳会费3万元,副会长升任常务副会长6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届(五年)缴纳会费2.8万元(原副会长1万元,理事升任副会长2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届(五年)缴纳会费5000元(原理事2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届(五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收取会员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理事、监事的继任和增补;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2人,副会长7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